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
一、 審議及表決情況
本制度經公司2020年3月31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尚需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
二、 制度的主要內容,分章節列示:
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證新安潔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有股東充分行使權利,根據《新安潔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含兩名)董事或監事時采用的一種投票方式。即公司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位股東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或監事人選。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監事”特指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不適用于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和監事人數及結構應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五條 股東大會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進行表決前,大會主持人應明確告知與會股東對候選董事或監事實行累積投票方式,股東大會工作人員應該置備適合實行累積投票方式的選票。董事會秘書應對累積投票方式、選票填寫方法做出說明和解釋。 第六條 累積投票選舉公司董事或監事的具體表決辦法如下: (一)累積投票制的票數計算法 1、每位股東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乘以本次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人數之積,即為該股東本次累積表決票數。 2、股東大會進行多輪選舉時,應根據每輪選舉應當選舉董事或監事人數重新計算股東累積表決票數。 3、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在每輪累積投票表決前,宣布每位股東的累積表決票數,任何股東、公司獨立董事、公司監事、本次股東大會監票人或見證律師對宣布結果有異議時,應立即進行核對。 (二)為確保獨立董事當選人數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的選舉實行分開投票方式。具體操作如下: 1、選舉獨立董事時,每位股東所擁有的投票權數等于其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該次股東大會應選獨立董事人數的乘積數,該部分投票權數只能投向本次股東大會的獨立董事候選人; 2、選舉非獨立董事時,每位股東所擁有的投票權數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該次股東大會應選出的非獨立董事人數的乘積數,該部分投票權數只能投向該次股東大會的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三)選舉監事時,每位股東有權取得的投票權數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數乘以該次股東大會應選的監事人數的乘積數,該部分投票權數只能投向監事候選人。 (四)投票方式 1、所有股東均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應遵守委托人授權書指示),將累積表決票數分別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監事候選人,但所投的候選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能超過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 2、股東對某一個或某幾個董事或監事候選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總數多于其累積表決票數時,該股東投票無效,視為放棄該項表決。 3、股東所投的候選董事或監事人數超過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時,該股東所有選票視為棄權。 4、股東對某一個或某幾個董事或監事候選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總數等于或少于其累積表決票數時,該股東投票有效,累積表決票數與實際投票數的差額部分視為放棄。 (五)董事或監事的當選原則 1、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和監事人數及結構應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或監事候選人根據得票的多少來決定是否當選,按照董事、監事候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從前往后根據擬選出的董事、監事人數,由得票較多者當選,但每位當選董事、監事所得票數必須超過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 2、若當選人數少于應選董事或監事,但已當選董事人數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成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則缺額在下次股東大會上選舉填補。 3、若當選人數少于應選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成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則應對未當選董事候選人進行第二輪選舉;若經第二輪選舉仍未達到上述要求時,則應在本次股東大會結束后兩個月內再次召開股東大會對缺額董事進行選舉。 4、若因兩名或兩名以上候選人的票數相同而不能決定其中當選者時,則對該等候選人進行第二輪選舉。第二輪選舉仍不能決定當選者時,則應在下次股東大會另行選舉。若由此導致董事會成員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三分之二以上時,則應在本次股東大會結束后兩個月內再次召開股東大會對缺額董事進行選舉。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實施細則如與日后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沖突時,按屆時有效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應對本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待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
新安潔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3月31日